(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许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自报名),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颖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王圩队**号*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小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1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蛇北村将被告人许某抓获时,在其居住的蛇北村东向大街三巷5号出租屋的床底下,起获猎枪一支及子弹七发、自制左轮手枪一支,在蛇北村东向大街许某驾驶的粤E6R***汽车上起获自制64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经鉴定,在被告人许某出租屋床底下起获的枪支为自制仿12号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枪弹为制式12号猎枪弹(非军用)七发;在出租屋内起获的自制左轮手枪为自制仿12号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在粤E6R***汽车上起获的枪支为自制仿64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枪弹为64式手枪弹(军用)四发。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非法持有枪支三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二、起获的自制仿64式手枪一支、64式手枪弹四发、自制仿12号猎枪两支,制式仿12号猎枪弹七发,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佳审 判 员 王志钊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