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申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州煜晟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裴士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友福,徐州煜晟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裴士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申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友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煜晟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继环,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裴士德,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潘友福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煜晟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裴士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云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潘友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长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