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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树峰、王莉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树峰,王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12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树峰,男,1964年7月3日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6106221964********,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科长。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常泰路****号院*号楼*单元***室,暂住志丹县西区采油厂家属楼*号楼***室。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红艳,女,46岁,汉族,系梁树峰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莉,女,1979年12月26日生于陕西省志丹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06251979********,志丹县粮油加工厂职工。住志丹县街道办家属楼2号楼2单元502室,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辩护人段国旗、汪衍森,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树峰、王莉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志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树峰、王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时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科长的被告人梁树峰认识了被告人王莉,后二人经常来往,关系密切,2011年2月,梁树峰利用其职务之便将王莉安排在西区采油厂刘坪集输站上班,之后梁树峰又答应在该厂为王莉安排人员。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莉从梁树峰处得知西区采油厂后勤上需要临时工,王莉告诉刘燕花1万元可以在西区采油厂安排临时工,刘燕和家人商量后其妹刘浩妮愿意出钱到后勤岗位上工作。同年12月10日,刘浩妮通过刘浩婧在志丹县十字街东升超市一楼将1万元交给王莉,后在招聘考试前梁树峰授意李卫国将招聘试题透漏给王莉,王莉将试题复印给刘燕,刘浩妮从刘燕处拿到试题并参加考试于2012年2、3月份被梁树峰安排在西区采油厂办公楼餐厅打扫卫生。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莉上班时得知刘坪集输站呼小飞要办理辞职手续,便告诉刘燕花7万元可以安排人到西区采油厂当临时工,刘燕与家人协商后同意给王莉7万元为其弟刘浩宏安排工作。2011年12月20日,刘浩宏母亲高占萍在西区采油厂办公楼大门口将7万元现金交给王莉,次日上午王莉领高占萍、刘浩宏到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工作人员在梁树峰授意下为刘浩宏办理入职手续,后刘浩宏被安排在刘坪集输站司炉工岗位工作。2012年初,被告人王莉得知刘坪集输站折瑞瑞要办理辞职手续,便告诉高玉强花7万元可以安排人到西区采油厂当临时工,高玉强和妻子门志梅同意了,之后的一天高玉强拿7万元现金和高宁宁一起到西区采油厂大门口和王莉见面,三人到西区采油厂办公楼上,王莉带高宁宁到人力资源科办公室办手续,期间王莉从办公室出来和高玉强到该层楼道南侧一个房间,高玉强将7万元现金交给王莉,随后王莉又回到人力资源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梁树峰授意下为高宁宁办理入职手续,后高宁宁被安排在27井集输站司炉工岗位工作。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莉又告诉刘燕花钱可以在西区采油厂安排临时工,二人商量好给王莉6万元为刘燕妹妹刘浩玲安排工作。同年2月5日刘燕拿着6万元现金和刘浩玲乘车到西区采油厂大门口和王莉见面,王莉上到车上,刘燕将6万元现金交给王莉,王莉领着刘燕和刘浩玲到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工作人员在梁树峰授意下为刘浩玲办理了入职手续,后刘浩玲被安排在27井集输站工作。2011年8、9月,被告人王莉告诉张志琳自己能在西区采油厂给人安排临时工工作,张志琳便让王莉想办法给其亲戚安排,王莉称要等机会。2012年2月的一天,王莉告诉张志琳花7万元可以在西区采油厂安排临时工,张志琳与其妹张志兰联系后同意给王莉钱为张小云安排工作,当天王莉让张志琳带着钱和张小云到西区采油厂办手续,张志琳在西区采油厂大门口先将2.8万元给王莉,剩下的第二天再给,王莉称可以少2000元,随后王莉领着张志琳和张小云到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工作人员在梁树峰授意下为张小云办理了入职手续,次日张志琳在志丹县工商银行大厅将4万元交给王莉,后张小云被安排在寨子洼集输站计量岗位工作。2012年3月份,刘浩宏上班期间无故旷工,刘燕告诉被告人王莉刘浩宏不干了,王莉称需要办辞职手续,之后王莉告诉屈杰可以安排人到西区采油厂当临时工,屈杰同意出5万元,后屈杰在西区采油厂停车场将5万元现金给王莉,王莉带着刘燕在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为刘浩宏办理辞职手续后又领着屈杰到该处,工作人员在梁树峰授意下为屈杰办理了入职手续,后屈杰被安排在刘坪集输站上班。以上二人共为他人安排工作六次,收取的32.8万元赃款被二被告人占有。2012年6、7月因被告人梁树峰、王莉为刘浩妮安排的工作并非西区采油厂临时工被刘燕发现后,刘燕要求王莉退款未果便举报本案。2013年梁树峰才托人将刘浩妮的1万元退还给刘燕。2014年9月29日,梁树峰将涉案赃款8万元由梁伟退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王莉的弟弟王小东代替王莉退还了赃款2.8万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树峰与王莉事前通谋,利用梁树峰身为国有企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科长的职务便利,给他人在西区采油厂安排临时性工作,收取他人人民币3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树峰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树峰到案后检举揭发并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已侦结雷金龙等人贪污案,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莉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以被告人梁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被告人王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梁树峰与其辩护人辩称,梁树峰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不存在主从犯;梁树峰有立功表现,建议对梁树峰适用缓刑。上诉人王莉与其辩护人辩称,梁树峰、王莉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共同犯罪数额应按个人实际非法所得数额认定;王莉认罪态度好,建议对王莉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树峰、王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明:1、立案备案登记表证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梁树峰在担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莉收取高宁宁、张小云等多人24.8万元好处费,将高宁宁等人安排在西区采油厂工作。2、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梁树峰、王莉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口头传唤到案。3、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聘用职工介绍信及西区采油厂便函证明,(1)2011年2月23日介绍王莉到刘坪集输站工作;(2)2011年12月21日介绍刘浩宏为刘坪集输站推煤工;(3)2012年1月16日介绍高宁宁为刘坪集输站污处工;(4)2012年2月3日介绍刘浩玲为刘坪集输站计量工;(5)2012年3月26日介绍屈杰为刘坪集输站司炉工;(6)张小云是由被告人王莉介绍,由被告人梁树峰安排在寨子洼刘坪集输站司炉工岗位。4、西区采油厂雇佣工承诺书及协议书证明,2011年12月21日,呼小飞因身体有病申请辞职,由其表弟刘浩宏顶班;2012年1月16日折瑞瑞因身体有病申请辞职,由姑舅兄弟高宁宁顶班。5、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私明细账单及开户证明证明,卡号为6225065811000555861,户名刘浩妮,在2011年12月10日分5次(每次2000元)取款共计1万元。6、陕西信合取款凭条证明,2011年12月20日,户名刘浩妮,卡号为6225060911000065559,取款7万元,客户审核签名高占萍。7、西区采油厂不符合用工人员现状及处理方案、西区采油厂会议记录证明,顶岗人必须是不符合用工条件人员的直系亲属,并办理相关手续。8、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证明及任免通知证明,被告人梁树峰于2010年3月至2013年2月任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科长。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开户许可证证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为闫海滨。10、收条及收据证明,(1)2014年9月29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到被告人梁树峰亲属代交的赃款8万元;(2)2014年11月25日,志丹县人民法院收到被告人王莉亲属代交的赃款2.8万元。11、户籍证明,被告人梁树峰出生于1964年7月3日;被告人王莉出生于1979年12月26日,二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志丹县人民检察院陕志检刑诉(2014)05号起诉书证明,被告人梁树峰检举的雷金龙、薛天云等人贪污罪一案已起诉至志丹县人民法院,应认定梁树峰有立功表现。13、提取笔录证明,(1)2014年8月18日18时40分,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刘燕处依法提取取款凭条复印件2张;(2)2014年8月20日13时35分,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刘浩妮处依法提取6225065811000555861银行卡对私明细账复印件1张。14、证人刘燕证言证明,她和王莉是要好的同学关系,相互联系中发现王莉和梁树峰是情人关系,王莉通过梁树峰被安排在西区采油厂工作。2011年12月,王莉说花7万元可以安排人进西区采油厂,她和母亲商量后,母亲就在信用社折子里取了7万元在西区办公楼门口交给王莉,之后她的弟弟刘浩宏被安排在了刘坪集输站锅炉房工作;给弟弟安排工作不久后,王莉说西区人事调整有一个名额需要1万元,2011年12月10日妹妹刘浩妮让刘浩婧拿了1万元交给王莉,王莉将考试的试题交给她,她又给了刘浩妮和李菁菁,之后刘浩妮和李菁菁都考上上班了;2012年2月,和王莉谈话中得知西区采油厂还有个名额,她就和王莉协商以6万元将妹妹刘浩玲安排在27井上班,钱是在西区采油厂大门口她丈夫的车上她和刘浩玲交给王莉的,手续是王莉和梁树峰电话联系好后郭向朝办理的;之后因为妹妹刘浩妮工作并不是王莉当时承诺的临时工,她和王莉打了一架,后梁树峰托人给了她3.6万元,包括刘浩妮找工作的1万元和医疗费2.6万元,所有她给弟弟妹妹找工作的钱都交在王莉手中,她没有见到王莉将钱交给梁树峰。15、证人高占萍证言证明,她女儿刘燕和王莉是同学,刘燕和王莉联系的给她的女儿刘浩妮、刘浩玲及儿子刘浩宏都在西区采油厂安排了工作,其中将刘浩宏安排在刘坪集输站锅炉房工作花了7万元,钱是她在用刘浩妮身份证办理的陕西信合卡上取的,钱是她在西区采油厂办公楼大门口亲手给的王莉,入职手续是她、刘浩宏、王莉一起去西区采油厂办公楼找一个50几岁、个子高高的、胖胖的、头发不多秃顶的男领导办理的;将女儿刘浩妮安排在西区打扫卫生花了1万元,钱当时是女儿刘浩婧给的王莉;将女儿刘浩玲安排在西区采油厂27井上班花了6万元,钱是从刘燕名下的定期存款中取的,之后由刘燕和刘浩玲给的王莉。16、证人刘浩宏证言证明,2011年,他在榆林的时候家人打电话说他姐姐的朋友(王莉)可以给他找到西区采油厂的工作,他就起身赶回来,回来后知道他母亲给了王莉7万元,第二天他和母亲(高占萍)一起到西区采油厂在王莉带领下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之后他就不干了,也没有让任何人顶自己的班。17、证人呼小飞证言证明,他从2010年至2011年年底在西区采油厂刘坪集输站当司炉工,之后因为苦重工资低就不干了,2011年年底他去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办理辞职手续,当时他办理辞职手续时没有仔细看签署的文件,也不知道顶班的事情更加没有签署顶班协议和收取顶班费。18、证人刘浩妮证言证明,2011年12月份左右,她大姐刘燕说自己的同学王莉能在西区采油厂招聘清洁工时给她弄到一个名额,需要1万元,她同意后的一天她大姐说刘燕要钱了,因为她怀孕而且天气不好,她就让她三姐刘浩婧在她信合卡上取了1万元并在东升超市门口交给了王莉,之后到12月考试的前一天晚上,她大姐拿回来一份考试试题并交代一会给王莉的兄弟媳妇(李菁菁),她看了答案考试后被招聘上了,之后她知道自己是外聘的觉得自己被王莉骗了,她大姐就和王莉要钱,王莉不承认还打了她姐,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不知道人事科科长还是王莉将1万元退给了她们。19、证人刘浩婧证言证明,2011年12月9日,刘浩妮打电话让她去给王莉送钱,因为刘浩妮当时怀孕着还下着雪,她就拿到刘浩妮的信合卡在该卡上分5次共取了1万元在志丹县东升超市一楼交给了王莉。20、证人韩昌军证言证明,2011年他挂靠在志丹县航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西区采油厂物业,负责西区采油厂办公区域和餐厅卫生至2013年,2012年的一天,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科长梁树峰打电话说有亲戚要在他那工作,之后就让一个叫刘浩妮的在他那打扫卫生,当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他们那时候招聘人就是通过别人介绍,2012年招聘清洁工不需要考试。21、证人高玉强证言证明,王莉系他妻子的同事,2011年10月份左右,他们闲聊时王莉说她可以给他儿子找到西区临时工,之后王莉打电话说安排工作需要7万元,两三天后他和儿子拿着7万元一起到西区办公楼门口,王莉将他们领到西区办公楼15楼,王莉领着他儿子去一个办公室办手续,不一会王莉将他带到楼道尽头靠西的卫生间,他将钱给了王莉,王莉将钱装进她包里又去了他儿子办手续的办公室,之后他儿子拿着便函就到27井选油站锅炉房上班了,2014年3月他儿子因为苦重就不干了,他给王莉的钱,他和他儿子都没有见王莉给其他人。22、证人高宁宁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十六,他和父亲高玉强拿着7万元到西区办公楼门口见了王莉,他们一起到了办公楼的15楼见到了他要顶班的女子,之后他和那个女孩在办公室办理了顶班手续,王莉和办公室的那个男的好像很熟还说前一天喝酒是不是喝大了,他父亲说将钱给了王莉但是他没有看见。23、证人门志梅证言证明,她和王莉是同事,她家花7万元让王莉将她儿子高宁宁安排在刘坪集输站锅炉房工作,之后儿子觉得苦重就不干了,她听刘燕说王莉还给其妹妹安排过工作,并且就安排工作的事情刘燕和王莉还打了架。24、证人折瑞瑞证言证明,她在刘坪集输站27井上班是她嫂子路静给她找的,她上班后经常请假而且家人也不支持上班,所以在2011年年底还是2012年年初她就和嫂子去西区采油厂办公楼办理辞职手续,她嫂子当时去其他楼层办业务了她自己去15楼办辞职,王莉领着她和一个年轻男子及男子的父亲办理她的辞职手续和那个男子的顶班手续,办理期间王莉出去了一会,给她办手续的是一个三十左右的男子,她没有看见王莉收取好处费,也没有拿什么顶班费,她办理完后她嫂子在楼口等她,她们一起离开了,她也没有给她嫂子说顶班的事情。25、证人路静证言证明,折瑞瑞在西区采油厂的临时工作是她介绍的,之后折瑞瑞家人不支持其工作,她就陪其办理了辞职手续,但折瑞瑞办理辞职手续时她不在跟前,具体细节她不清楚,她不知道什么顶班和顶班费的事情,她所在集输站有高宁宁、刘浩宏、呼小飞这些人,但是这些都是人事科下的调令,具体情况她不知道。26、证人张志琳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初八九,王莉打电话给她说花7万元可以安排一个人进西区采油厂,她就联系她四妹看是不是安排其儿子张小云,她四妹说可以但是自己在西安让她先把钱垫上,5点左右她和张小云拿了2.8万元来到志丹县西区采油厂门口,王莉和其妹夫在门口等他们,她给王莉说银行下班了只能取到这点钱,其他的明天银行上班再给,王莉让她当着他们四人的面给其打了4万元的欠条,王莉将2.8万元和欠条都装在其包里后王莉妹夫就离开了,之后王莉将她和张小云带到西区采油厂办公楼15楼,到了15楼王莉嫌人多不好办事就让她在楼道等着带着张小云去办理手续,大概6点左右手续就办完了。第二天早上王莉打电话说自己在工行等她,她就在卡上又取了4万元交给了王莉。27、证人张小云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十二,他母亲打电话给他说王莉联系他三姨张志琳说花钱可以给他在西区采油厂安排工作,之后他和他三姨在志丹县医院与王莉见面协商,王莉让他取了相关材料,他和他三姨到了西区采油厂门口,王莉和其妹夫在门口,他三姨说钱没带够剩下的第二天给钱,王莉就让其妹夫垫上了,之后王莉把他和他三姨带到西区采油厂办公大楼15楼,出了电梯王莉让他们等等,王莉进了一个办公室(事后知道是人事科科长梁树峰办公室),过了10多分钟,王莉将他带进有一男(姓郭)一女的办公室办理了相关手续。28、证人刘浩玲证言证明,她系刘燕的妹妹,2012年2月的一天,她在西安上学,家人打电话说给她找了份工作让她回来办手续,到了2月5日2点多,她大姐夫开车拉上她大姐和她到了西区采油厂办公楼大门口,王莉上车坐在副驾上,她大姐将协商好从她妈那拿的6万元交给王莉,王莉将钱装入其包里后她姐夫开车离开了,王莉带着她和她大姐上到西区采油厂15楼并说办事的人是梁树峰,随后王莉将她带在梁树峰办公室,当时梁树峰不在,王莉就在办公室招呼我们,感觉其对那个地方很熟悉,王莉电话联系梁树峰之后她就带她在隔壁办公室一个年轻男子处办理了入职手续,之后她就被安排在27井上班了。29、证人郭向朝证言证明,他是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的干事,梁树峰在任职期间给他打招呼安排过四五个人,第一个就是在2011年上半年将王莉安排在刘坪集输站工作,王莉介绍的人都是王莉和梁树峰说好后,梁树峰让他把人往下分,办手续的时候基本上都是王莉领着介绍的人来找他,他记得把一个安排在西区食堂打扫卫生,一个安排在集输站当司炉工,在27井也安排过一个,岗位分配的便函都是他开的,王莉请他们科室吃过饭,王莉和梁树峰的关系也比较暧昧。30、证人郝艳梅证言证明,她是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的科员,2011年王莉被招聘在刘坪集输站工作,当时是郭向朝给她说让给王莉签合同,办理完手续她科室的人还和梁树峰、王莉吃了饭,当时是王莉请客,她这里是入职的最后一道手续,招聘临时工都是梁树峰给郭向朝打招呼,郭向朝给她说要招人的名字和安排的岗位。31、证人李卫国证言证明,他是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的干事,王莉因为常进出他们科长梁树峰的办公室而且和他们一起吃过饭,所以就认识了王莉,在一次招聘清洁工的考试中梁树峰让他将考试试题提前透漏给了王莉。32、证人王永彪证言证明,他是西区采油厂人力资源科现任的科长,他单位一直存在顶岗的事情,但是必须是年轻的顶替年纪大,或者是其他符合顶岗条件的,没有顶岗离职的有相关的补贴,司炉工上岗需要司炉工证。33、证人李俊友证言证明,他在西区采油厂厂长期间,他单位顶岗一般是年龄大的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由其直系近亲属顶岗,司炉工要有司炉工证,2010年至2012年底人力资源科科长是梁树峰,他不认识王莉这个女人。34、证人王志磊证言证明,他系西区采油厂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顶岗人员是有相关规定的,必须是年龄小的顶替年龄大的,司炉工需要司炉工证,这些规定是厂里制定人力资源科执行的,顶岗的事情只要梁树峰同意了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审批手续。35、证人高亚虎证言证明,他系志丹县粮油加工厂副厂长,王莉是志丹县粮油加工厂的职工,但是王莉的工作是推销黄芥油,只要能完成交给的任务,就不需要来上班。36、证人冉朝晖出庭证明,他系西区采油厂刘坪集输站职工,曾和呼小飞住一个宿舍,2011年,呼小飞办理离职手续前曾给他说过有顶岗的事情,当时办理时他也在场,但是办理手续是王莉和呼小飞进去办理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事后呼小飞告诉他王莉给了其几万元,还说顶岗的钱肯定比王莉给其的多,但是他没有亲眼看见王莉给呼小飞钱。37、证人屈杰出庭证明,他在西区采油厂刘坪集输站的工作是他父母和王莉给他联系的,王莉开始要7、8万元,最后商量成5万元,他坐车到西区采油厂办公大楼停车场,将报纸包裹的5万元交给王莉,王莉拿着钱走向了其叫来的一男一女,王莉和一男一女交谈完走向他时钱已经不拿着了。38、被告人梁树峰供述证明,2010年或者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王莉在给其妹妹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时与他认识,关系比较好,后他将王莉安排在刘坪集输站上班,之后王莉还让他给其亲戚、朋友安排工作,一般他能安排的都安排了,其中他记得的有姚研强、刘浩妮、刘浩宏,其他的人他都不记得了,王莉的妹妹王小英的工作不是他安排的,介绍这些人王莉一共给了他8万元好处,之后8万元被王莉以买房的名义借走了没有还,安排人时他就直接给手下郭向朝说让把人安排了或者手下见到他的签字就直接安排了,为了平息刘燕网上举报的事情,他托吴建军和孙建娥给过刘燕3.6万元,他还要向公诉机关反映了2013年西区采油厂技改项目给油田公司报的数字大,实际工作量小,后来被人检举,西区纪检委只是走了过场(雷金龙等人贪污罪一案)等情况。39、被告人王莉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她因为给妹妹办理请假手续认识了梁树峰,后梁树峰将她安排在刘坪集输站工作,2011年后半年,她通过梁树峰知道西区后勤招人并通过梁树峰在李卫国处拿到考试题,之后她将考题透漏给刘燕的妹妹刘浩妮,之后刘浩妮考上了并给了她1万元;2012年2、3月份他介绍高宁宁顶班收取7万元,其中给折瑞瑞5万元,给梁树峰2万元;介绍张小云安排工作收取6.8万元,其中给梁树峰6万元,她拿8000元;介绍刘燕的弟弟刘浩宏顶班收取7万元,其中给了呼小飞4万元,给了梁树峰2万元,她拿了1万元;介绍屈杰顶刘浩宏的班,屈杰拿的5万元都给刘浩宏了,她和梁树峰都没有拿钱;介绍给刘燕的妹妹刘浩玲安排工作收取7万元,其中给了梁树峰6万元,她拿了1万元。之后刘燕说刘浩妮工作的事情她骗了其就和她打了一架,刘燕就在网上举报她和梁树峰,她找刘燕给其退那1万元但其没有要。每次给别人安排工作都是她收了钱将人领到梁树峰那,梁树峰签字后交给郭向朝办理,她将给梁树峰的钱放在其办公室。上述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树峰、王莉共同预谋,相互勾结,利用梁树峰的职权,给他人安排临时性工作,收取他人人民币32.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梁树峰、王莉及其辩护人辩称,梁树峰、王莉构成职务侵占罪之观点,经查,梁树峰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之范围,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依法应当构成受贿罪,故对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梁树峰与其辩护人提出梁树峰不是主犯的观点,经查,梁树峰在本案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应属主犯;对梁树峰的立功表现,原审法院已对梁树峰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该上诉观点不予支持。上诉人王莉与其辩护人辩称,共同作案数额应以分赃数额认定的观点,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懿审 判 员  冯东峰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