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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创华电镀厂与温州市创华电镀厂、郑振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创华电镀厂,郑振宇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7392-0)。法定代表人:罗华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振仕、高帆。被告:温州市创华电镀厂。投资人:郑振宇。被告:郑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创华电镀厂、郑振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创华电镀厂、郑振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华锦电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创华电镀厂、郑振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038元。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