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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潘炯与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潘炯。被告张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炯与被告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炯负担。审 判 长  严林林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勤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