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XX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成,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苏安大街*****号*单元*号。1996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9月19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18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社区西侧道边,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黄永伟驾驶的拖拉机拦住,以躲闪其驾驶的拖拉机时造成其手机损坏为由索要人民币950元。2014年10月4日16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八家社区10号楼附近,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黄永伟驾驶的拖拉机拦住,以拖拉机轮胎碾压的石子砸击其身上为由索要赔偿,见被害人黄永伟不主动私了,便将被害人黄永伟上衣兜内的人民币1320元和一部OPPO牌手机拿走。经鉴定,OPPO牌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350元。2014年10月26日19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三星铁道口处,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肖生山驾驶的大货车拦住,以大货车轮胎碾压石子砸击其同伙陈天任(不构成犯罪)身上为由索要赔偿。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肖生山带至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社区6号楼附近,见到陈天任谎称陈天任被大货车轮胎碾压石子砸击。被害人肖生山拿电话通知他人时,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所用的三星高仿W2014手机夺下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高玉成因担忧手机价值昂贵主动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肖生山。经鉴定,三星高仿W2014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高玉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高玉成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18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社区西侧道边,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黄永伟驾驶的拖拉机拦住,以躲闪拖拉机时造成其手机损坏为由向黄永伟索要人民币950元。2014年10月4日16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八家社区10号楼附近,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黄永伟驾驶的拖拉机拦住,以拖拉机轮胎碾压的石子砸击其身上为由向黄永伟索要人民币1320元和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OPPO牌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350元。2014年10月26日19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街三星铁道口处,被告人高玉成将被害人肖生山驾驶的大货车拦住,以大货车轮胎碾压石子砸击其同伙陈天任(不构成犯罪)身上为由向肖生山索要赔偿。被害人肖生山拿出电话时,高玉成将其三星高仿W2014手机夺下并逃离现场,系犯罪未遂。后被告人因担忧手机价值昂贵主动将手机归返还被害人。经鉴定,三星高仿W2014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300元。综上,被告人高玉成犯罪数额为262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玉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玉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永伟、肖生山的陈述;证人陈天任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鉴定意见: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高玉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其第三起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玉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玉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玉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嘉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