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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民一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邓沛林、邓杏崧与邓佳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沛林,邓杏崧,邓佳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一特字第7号申请人:邓沛林,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邓杏崧,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邓佳林,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邓沛林、邓杏崧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佳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沛林诉称:我是被申请人兄弟。被申请人于1979年7月12日偷渡香港未回失去联系,我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华西派出所反映情况,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华西派出所于1982年12月13日注销其户籍,我于2010年2月3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登记寻人启事,至今没有音讯。现已失去寻找希望,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申请人邓杏崧的诉称意见与申请人邓沛林的一致。经查,被申请人邓佳林,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兄弟和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1979年7月12日偷渡香港未回失去联系,两申请人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华西派出所反映情况,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华西派出所于1982年12月13日注销其户籍,两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登记寻人启事,现被申请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13日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未回后,申请人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华西派出所反映情况,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南华西派出所于1982年12月13日注销其户籍。两申请人于2010年2月3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登记寻人启事,但被申请人一直下落不明,现已届满四年以上,申请人提供了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南华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公告报纸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受理本案后,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仍然没有被申请人的音讯,故可推定被申请人已死亡。申请人邓沛林、邓杏崧作为被申请人的兄弟和妹妹,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邓佳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应华肖越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