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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潘彩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彩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彩某,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桂平市木圭镇金垌村滑步屯**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彩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0月起,被告人潘彩某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39号经营“两心知”成人用品店。2014年4月起,潘彩某从广东省汽车站附近的批发市场,购进“强效伟哥”等性药品销售牟利,至案发共获利约2000元。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会同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两心知”成人用品店检查时抓获潘彩某,查获店内销售的“特效E百分”1盒、“极品黑金刚”1盒、“动情三鞭粒”1盒、“万艾可”1盒、“伟哥1号”1盒、“强效伟哥”1盒、“美国持久王”1盒、“VAIGRA特供伟哥”1盒。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强效伟哥”等8种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依法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批准文号,且潘彩某无法提供相关药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网数据查询栏目查询到相关药品信息,为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彩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彩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特效E百分”等8种假药,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江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