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侯志军、李桂杰与李桂杰、韩乔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军,李桂杰,韩乔花,莱州纽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侯志军,城镇居民。被告李桂杰,农村居民。被告韩乔花,农村居民。被告莱州纽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洼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桂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军与被告李桂杰、韩乔花、莱州纽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志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莱州纽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一宗,申请保全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人莱州市信安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一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莱州市信安果品批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一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被告莱州纽泰科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地产一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栾兆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