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540-2号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城南工业新城兴业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白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贝格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8元,由原告浙江贝尔通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