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湘,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徐州中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浩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人民陪审员 王加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艳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