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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叶正富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秦青宝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富,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秦青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叶正富,男。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郊纺织城纺建路1198号。现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龙爪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臣,男,系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秦青宝,男。委托代理人:陈睿,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富诉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秦青宝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到位。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敬满审 判 员  刘善国助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