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明东,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宏,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牟永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长 牟 永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