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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一催字第60号申请人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清水路10号802。法定代表人骆敏刚。委托代理人唐海燕,住址广州市。申请人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股东为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为50×××11,股东营业执照号码为44××793,编号为120000001612的股票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有权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重新发放股票证。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星达汇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人民陪审员  汤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