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终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绍刚、杜某与黄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刚,杜某,黄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绍刚。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陈绍刚(系杜某之夫),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黄兴路。上诉人陈绍刚、杜某因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