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民终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绍刚、杜某与黄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刚,杜某,黄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终字第2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绍刚。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陈绍刚(系杜某之夫),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黄兴路。上诉人陈绍刚、杜某因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