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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3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194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委托代理人陈某2,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男,194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委托代理人郑山鸽,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九法民初字第09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1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陈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