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潞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30日生育一女孩。2014年4月15日原告怀孕待产之际,原告与被告失去了联系,在原告需要照顾的时候,被告的毫无责任心让原告心寒,2014年4月23日被告当着其母亲、四姑的面保证不会再有下一次,然而就在2014年4月30日原告生下女儿之际,被告便以没有休息好为由将原告丢在医院,直至原告出院也联系不到被告。原告生产20天时,被告从外回来,身无分文,就连结婚时原告送其的金佛吊坠也不知去向,被告谎称自己被骗,原告还听到被告对其父亲说已经做好离婚的准备,原告对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心寒,由于被告的不负责任导致原告落下了月子病,目前一直在进行治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经开庭审理,原告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四月十六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4月30日原告生育一女孩,现在跟随被告生活,孩子目前没有起名也没有办理出生证明。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10万元整。原告陪嫁财产有组装电脑一台、阿迪牌电压力锅一台,现均在被告家。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债权。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年仅十个月,双方理应充分珍视彼此的感情,现虽由于家庭琐事生气,但未能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丹某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李林虹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