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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庆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庆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负责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瑜、陈世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庆锋,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志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