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陆凤娟与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陆凤娟;许燕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锡星苑****。法定代表人谢鸿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凤娟。原审第三人许燕清。上诉人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凤娟,原审第三人许燕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4)锡滨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2元减半收取7576元,由上诉人无锡市聚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崴代理审判员 李杨代理审判员 李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