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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汪永萍与陈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萍,陈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汪永萍。被告:陈先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萍诉被告陈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先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汪永萍未按要求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汪永萍负担。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