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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叶正东、张玉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正东,张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030-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太山,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叶正东。被执行人张玉芝(叶正东之妻)。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叶正东、张玉芝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47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正东、张玉芝,家庭困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