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绍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刘春旸,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中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