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督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桂英与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桂英,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齐立督字第65号申请人:徐桂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徐天中。申请人徐桂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欠其工资7170元、押金300元,总计7470元,并提交盖有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公章的欠条一份、押金条两份,同时提交齐河县晏城镇河里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徐桂英与上述欠条、押金条中的徐贵英系同一人,要求被申请人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及押金总计747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桂英欠款7470元整。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三洋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