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项文兵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项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保税区,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金融大厦。代表人:洪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项文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项文兵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亲亲家园14幢38号102室房地产及室内木雕家具。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项文兵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亲亲家园14幢38号102室房地产(含附着物)、室内木雕家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