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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桥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与被告卢少林、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卢平,卢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桥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下称紫金银行桥林支行),住所地浦口区桥林街道西街1号。负责人曹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娄敬华,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系紫金银行桥林支行员工。被告卢平,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卢少林,男,1948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紫金银行桥林支行诉被告卢平、卢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银行桥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娄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平、卢少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银行桥林支行诉称,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卢平于2010年1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卢平提供贷款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合同期内月利率为6.75‰,贷款逾期月利率为10.125‰,借款借期为两年,从2010年1月14日到2012年1月13日。被告卢平、卢少林以座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34号501室房产作价601100元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发放了贷款30万元。在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在2014年2月14日偿还了本金148452.09元,余款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1547.91元、利息51830.05元(到2014年9月20日止),并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卢平、卢少林在抵押房产范围内对卢平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卢平未答辩。被告卢少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卢平因经营需用资金,于2010年1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卢平提供贷款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合同期内月利率为6.75‰,贷款逾期月利率为10.125‰,借款期限为两年,从2010年1月14日到2012年1月13日。被告卢平、卢少林以座落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34号501室房产作价601100元提供抵押担保并经过登记。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告卢平发放了贷款30万元。在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卢平在2014年2月14日偿还了本金148452.09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到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应确认有效。双方有关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卢平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卢少林、卢平在抵押房产范围内对卢平的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卢少林、卢平以房产抵押作为借款担保,则被告卢少林、卢平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银行桥林支行借款本金151547.91元、利息51830.05元(到2014年9月20日止)并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0.12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紫金银行桥林支行有权对卢平、卢少林所有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文昌路34号5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14元,由被告卢平、卢少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4元。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许照文人民陪审员  沙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