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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83-3号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武(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丁佐荣(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建达(特别授权),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0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