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尹超,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反诉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被告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耘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