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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菊章与连明文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章,连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周菊章,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连明文,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章与被告连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菊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连明文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连明文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黄忠汉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东2幢102室房权证肥东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