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统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统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法定代表人:王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士勇,济宁任城明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统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统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济宁市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孟庆华人民陪审员 艾玉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