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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04号原告朱红英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登记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