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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委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枣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枣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委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被执行人枣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枣阳市襄阳路97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枣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286号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枣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申请人案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枣阳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枣阳委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祥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