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政与孟凡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政,孟凡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政。委托代理人:裴慕荣,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芹。委托代理人:宋业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负责人:白露,该营销服务部经理。上诉人张政为与上诉人孟凡芹、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沈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辽沈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元,收取845元,由上诉人张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郭 盈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娄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