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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秋与被告王烈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市人,住岳阳市****。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碧云、杨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蓉担任本庭记录。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于1994年1月8日在岳阳市郊区北港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两人感情基础不牢,脾气性格不合,交流甚少,导致经常是二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被告性格孤僻、冷淡,对原告及其子女漠不关心致使原告一直难以融入到被告的生活,1996年至2001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1年初,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与被告再次凑合到一起生活,但事与愿违,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01年后,原、被告第二次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多次分居,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无财产分割。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情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3年9月份与被告自由连去爱相识,1994年1月8日登记结婚,1994年4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东,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另原告陈述没有家庭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由于未注重婚后的沟通和谅解,在出现家庭矛盾后采取分居的方式予以逃避,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