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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执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县安康土特产有限公司与傅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磐安县安康土特产有限公司;傅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县安康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被执行人傅鑫红,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县安康土特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金磐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鑫红外出下落不明,其所有的魅力金座会所已经被查封,尚在处置中。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1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陈福清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