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飞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刑初字第9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飞,中共党员,局长,2014年8月26经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4)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飞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飞及其辩护人薛金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江飞在担任玉环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全面负责党委及全局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3年底至2004年初,玉环县卫生局决定调整玉环县坎门中心卫生院的主要领导并有意向任命李某(已判决)为院长。李某为了能够兼任坎门中心卫生院院长、书记的职位并希望得到被告人江飞的关照,于2004年春节前在被告人江飞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江飞予以非法收受。2004年6月至8月,李某先后被任命为坎门中心卫生院院长、党支部书记。2、2008年春节前,时任玉环县红十字医院医教科副科长的庄某为了能够顺利被提拔至坎门中心卫生院院长助理一职并希望得到被告人江飞的关照,在李某的陪同下来到被告人江飞位于本县玉城街道的家中送给被告人江飞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江飞予以非法收受。2008年2月,庄某被玉环县卫生局任命为坎门中心卫生院院长助理。3、2009年下半年,玉环县卫生局准备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政策。浙江省医改领导小组要求,以县为单位要选择两家以上医药公司作为配送商。时任浙江玉环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为了保证其公司的销售市场,先后找被告人江飞和时任玉环县卫生局副局长的谢某(已判决)请托帮忙。后经玉环县卫生局班子商量,浙江玉环医药有限公司顺利成为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唯一配送商。事后,王某为感谢被告人江飞和谢某等人的帮忙,在谢某的办公室送给谢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交给谢某另一笔现金人民币10万元让其转送给被告人江飞,谢某均予以收受。后陈某乙在其丈夫谢某的授意下将其中一笔现金10万元送至被告人江飞之妻徐海英(另案处理)的办公室转交徐海英,陈某乙明确告知该10万元系他人让其丈夫谢某转送被告人江飞且被告人江飞知情,徐海英予以收受,并将其收受了陈某乙所转交的该笔现金10万元一事告知被告人江飞,被告人江飞获悉后予以默许接受。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江飞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依法传唤到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江飞检举揭发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自我交代、证人李某、林某、陈某甲、庄某、王某、谢某、陈某乙、徐海英的证言、任免职通知、玉环县卫生局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核准表、工资变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会议记录、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玉环县红十字医院文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立功材料、立功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江飞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江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江飞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江飞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敏慧人民陪审员 洪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宣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