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于长水申请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83号申请执行人:于长水。被执行人: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长水与被执行人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铁岭昊元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