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尹某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