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成文诉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文,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林成文,男,汉族,1984年9月5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法定代表人姜旺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文诉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林成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成文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