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欧风梅与陈昌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欧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的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