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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冯桂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芳。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虎山东路8号。负责人王新,总经理。本院在冯桂芳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21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9052元的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勇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于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