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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徐翔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1979年6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明,被告人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徐某、黄某先后四次在本市剑光街道建设路“一衫凤凰”等服装店行窃,每次均由被告人黄某与营业员搭话,被告人徐某则趁机盗窃店内衣物,共盗得各类衣、裤8件,经价格鉴定,被盗衣、裤价值共计人民币2766元。具体分述如下:2014年9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黄某在建设路“快鱼”服装店内盗得长裤2条,价值人民币598元,二被告人各分得一条长裤。2014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黄某在本市恒丰广场“海澜之家”服装店盗得男式羊毛衫3件,价值人民币1144元,被告人徐某分得两件羊毛衫,被告人黄某分得一件羊毛衫。2014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黄某在本市恒丰广场“古鲨”服装店盗得男式长裤1条,价值人民币269元。2014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黄某在本市建设路“一衫凤凰”服装店盗得女式羊毛衫2件,价值人民币755元,二被告人离开服装店后,店主马树学随即发现衣物被盗,追赶至建设路菜市场门口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并报警。案发后,丰城市公安局将有关赃物扣押追缴并归还各被害人,二被告人的家属将未追回的赃物已折价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美、黄丹、马树学、黄云瑶的陈述,证人聂兰英的证言,丰城市公安局调取的被盗店面监控视频及其截图,辨认笔录,二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丰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及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芳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