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飞、李华峰、张金勇与被告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李华峰,张金勇,王文学,俞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杨飞,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华峰,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金勇,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文学,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俞秀峰,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飞、李华峰、张金勇诉被告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李华峰、张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飞、李华峰、张金勇负担。审 判 长  甘 晶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人民陪审员  沈坤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