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商破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商破字第15-1号申请人: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2月13日,债务人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担任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未能移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也没有移交任何财产,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也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恒悦光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