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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胜华与刘华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华,刘华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85号原告:张胜华。被告:刘华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华诉被告刘华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华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交纳的费用,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张胜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华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