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胜华与刘华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华,刘华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85号原告:张胜华。被告:刘华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华诉被告刘华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华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交纳的费用,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张胜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胜华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