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方东与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东,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方东。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李学见,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对某某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某某的应得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执行员 马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