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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立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桂新与刘晓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桂新,刘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28-1号申请人孙桂新,女,1951年1月13日生,汉族,济南电磁线厂退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刘晓光,住山东省泰安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孙桂新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晓光所有的鲁JH90**号车辆(保全价值4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桂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晓光所有的鲁JH90**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燕附担保说明:案外人王传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证号中字第0997**,建筑面积86.08平方米)作为担保,如保全有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