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孙奎旺与王岩、程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奎旺,王岩,程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孙奎旺。被告王岩。被告程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