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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中传与葛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中传,葛传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关中传,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葛传军,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中传诉被告葛传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中传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关中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中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中传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