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曦阳劳务有限公司与蔡国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曦阳劳务有限公司,蔡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武汉曦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晖,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蔡国庆。申请人武汉曦阳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国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国庆的银行存款26万元。并提供了明确的银行存款线索,担保人刘晓晖自愿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曦阳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国庆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刘晓晖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武汉曦阳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