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7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小刚与刘胜林、凡治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刚,刘胜林,凡治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7179号原告:陈小刚,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胜林,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凡治前,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147号6楼南苑,组织机构代码78423680-3。负责人:舒顶全,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利芬,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刚诉被告刘胜林、凡治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小刚负担。审 判 长  何跃清审 判 员  任华元人民陪审员  廖祖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